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浙大联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9023号
原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66060)。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施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浙大联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69150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403-405室。
法定代表人:胡鼎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宁波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JK5N8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507弄(1-4)。
法定代表人:陈强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95775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2号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2号研发办公楼1号楼21层1研发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易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浙大联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雯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汪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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