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57号之一
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48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的账户210**********45存款58115.3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