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21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1906。
法定代表人:梁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丽萍,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62328A。
法定代表人:刘诚。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470元,由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