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653号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1906。
法定代表人:梁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丽萍,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62328A。
法定代表人:刘诚。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