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淄博**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127号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6866990F。
法定代表人:梁海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8722507XL。
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280.00元,由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