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206号 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91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