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润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欣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1执4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万新村船舫浜2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B8KK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欣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家稻庄三村村委西3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54969386。
法定代表人:史学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欣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2593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520元、执行费119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浙0481执45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