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住**市圣城东街南环翠花园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欣欣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稻********村委西300米路北
被执行人:**市晨欣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市晨欣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66709270。
被执行人:**市景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市台头镇北孙村东大西环北首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欣欣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晨欣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市景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17)鲁0783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828113.6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欣欣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晨欣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市景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同意该案终结,本院按程序依法终结。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市欣欣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晨欣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市景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有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3执恢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