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4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8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