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河执字第1087-2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地址: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亮,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四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