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4执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联系方式15075753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申请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冀0984执4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