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冀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业钻井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联系方式15075753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0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4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江钻采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联系方式15075753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