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378号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州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2132号】中,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7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30000646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7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14元,由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