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378号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州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2132号】中,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7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30000646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7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14元,由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