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3455号 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任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