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大力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马梓轶,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大力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13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力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大力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大力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73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 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