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70号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4695号】中,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7639016933109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