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87号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4995号】中,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7C2046720220000156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