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9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4395号】中,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6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供保证金160000元,申请解除其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扣押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