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5555号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55691A(2-3)。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市沪陵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5051302J。
法定代表人:包少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沪陵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11执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