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1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经济开发区坝白路div>
法定代表人:候书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
2、本院通过铜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铜陵市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执行员依法赴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暂未发现财产线索。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