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铜陵新能建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要求新能公司支付工程款1366495.97元及逾期利息(以1366495.9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新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新能公司起诉发包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鼎容公司),积极履行了己方义务。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新能公司虽于2014年2月25日起诉鼎容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新能公司在该案诉讼时,仅仅主张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没有积极主张建设工程款的法定优先受偿权,直接导致工程款成为普通债权,新能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后,在未取得工程款的情况下,对挂靠人、承包人、发包人享有当然的起诉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审判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反而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解答》的精神,认定在挂靠人收取工程款没有转交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怠于行使追索工程款权利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才能起诉挂靠人,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对新能公司根本不享有诉权。由于二审法院错误理解、适用所谓的会议精神,导致一审判决被撤销。(2)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二审法院仍然根据双方的无效合同,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应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用新能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中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应在新能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再支付给***,该结算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参照适用。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新能公司已经起诉发包人鼎容公司,积极履行了其向发包人鼎容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义务。虽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已判令鼎容公司将未付工程款支付给新能公司,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因鼎容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新能公司尚未实际收到工程款。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新能公司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应当等条件具备后再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辉

书记员孙慕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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