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筑公司

邢国动、豆领等与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国动,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豆领,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义,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仙,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换,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老呆,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言欣,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相良,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拓国宾,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生,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合江,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和,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保,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运良,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平,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才,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敏,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合喜,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聚海,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党,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卿,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昌,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先绍,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推举诉讼代表人邢国动、拓国宾、张民、周其昌,王留才,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付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撤回二审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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