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嬴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嬴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硕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嬴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澳门南路中段嬴城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富硕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工业园鸣翔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英吉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济莱协作区民营科技创业园C-2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4521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车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秦云
书记员毕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