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嬴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澳门路中段嬴城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车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