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29财保57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15292J。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险金额为600000元,保单号:11684003901683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