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152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09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78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