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152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09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78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