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财保21号
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迎宾西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5152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12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0000元,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朝阳××期××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703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704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为申请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朝阳××期××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703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704室[不动产权证: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