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10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