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2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2036436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
关于***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94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