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173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赟,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用25元,财产保全费1,720.48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书 记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