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001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173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96.7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96.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48元,由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书 记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