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2036436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939.7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