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民初1879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润安大厦。
负责人:鲁宝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千江月名居******/div>
法定代表人:朱英明。
被申请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殷芳龙。
被申请人:朱英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朱英明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13225914.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人民币13225914.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朱英明银行存款13225914.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学燕
审 判 员 许 鑫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梦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重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