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宝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亮,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140号千江月名居6幢1层1室。
法定代表人:朱英明。
被告: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芳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英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朱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20元,减半收取计4911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学燕
审 判 员  许 鑫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