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花,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依据(2017)皖0802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391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少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