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人民币1448853.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东
审 判 员  章文凯
代理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日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该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由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