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1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皖081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有财产性收入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超
代理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