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4821号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庭娥,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党校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苏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