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宁洱县。
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0629XT)。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党校叉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女,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