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2民初1585号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澄江市九村镇龙潭村委会干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597129076M。
法定代表人:李彦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澄江市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党校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0629XT。
法定代表人:伍贤文,经理。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3485元(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