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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356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OMA9GGLTO7T,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2507169C,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06594Q,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1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贰张票据信息如下:票据号码:23135020001962020090971979267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壹张,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97819.25元;汇票出票1人: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09月0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09月09日,承兑人: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23135020001962021011582298175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壹张,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45150.70元;汇票出票人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省泰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01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07月15日,承兑人: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汇票背书连续,原告系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规定,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依法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列各被告均系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人民币542969.9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09月0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