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2507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南乐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