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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2507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南乐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