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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乐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2765-1号 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八日对原告南乐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庚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902民初字第1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豫0902民初字第1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2018)豫0902民初字第1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四行“法定代表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