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408号
原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25071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海路与京开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09007457662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