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乐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厦与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2383号 原告:南乐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厦,住所地南乐县城光明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79447315E。 法定代表人:武现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乐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厦与被告濮阳市赓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南乐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乐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