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9950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40岁,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中段(华龙区建设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