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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9950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40岁,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中段(华龙区建设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正方建业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