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49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润峰
被告:高密市诚旭建筑有限公司(***市华夏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新芝
被告: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顺泉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诚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高密今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