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3542号
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JOSEMARIANEVOTMURILL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景,执行董事。
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