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3542号
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JOSEMARIANEVOTMURILL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景,执行董事。
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