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6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5665987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576631715,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59719A,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