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8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70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锦屏县亿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HU9L21L,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潘寨村176号。
法定代表人:姚本权,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锦屏县亿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森